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审判思路与司法观点

 2018-03-08  1334


一、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考虑因素
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第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通常情况下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产品的一般用途。它是指消费者在拿到该产品以后认为该产品将用于什么目的,如果消费者按照一般常人理解的用途使用该产品而发生损害,那么,它就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如按一般消费者的理解,啤酒是用来饮用的,如果消费者以正常量饮用啤酒后中毒,则可以认为该啤酒不具备合理的期待的安全性。相反,洗涤剂是用来洗涤的,若消费者用来饮用后中毒,则不能证明洗涤剂存在产品缺陷。
      (2)产品的正常使用方式。即一般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按自己的理解应如何使用。如果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某一产品时发生损害,则说明其存在缺陷。如以一般雨伞作为降落伞使用,从楼上跳下受伤,不能说明该雨伞存在缺陷。
      (3)产品的标示。某一产品明确表明具有某种性能,则它应该具备这种性能。如电吹风机,如果说明有防水功能,消费者在浴室中正常使用发生触电事故,则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如果标明不具防水功能,消费者在潮湿的浴室或触水中使用发生事故,也不能认为产品存在缺陷。
      (4)产品的结构、原材料等内在特征。如塑料原料的用具不耐高温,若用高温煮食物而发生损害,不应认为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当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应采用不同的注意标准,即对生产者的注意标准应高于消费者的标准。
      (5)产品的使用消费时间。如消费者长期存放食物不食用,在超过保质期食用中毒,也不能说明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01页)

二、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实践中有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不宜承担责任。理由为:既然标准由国家制定,国家对危险性之认识优于企业;如因标准认定不妥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不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消费者应通过产品责任以外的途径寻求救济。
我们认为,该种看法欠妥。
      首先它为生产者主观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如果一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它投入市场后可能会造成危险,由于该危险责任不由生产者承担,那么生产者为了获取利润会将该产品投入市场,一旦造成消费者损害,如不由生产者承担,极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约束生产者的行为,同时也违背产品责任法的初衷。
      其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生产者们往往拥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于我国有些专业标准就是国家委托生产者制定的,而消费者却未能参与。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生产者们往往更加容易通过联合对标准的制定施加影响,从而降低标准。
      再次,在这个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新产品层出不穷的时代,由于标准的制订和修改是一个相对滞后的过程,而且该标准一般是对产品较低的要求,如果以国家、行业标准作为认定产品的唯一标准,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总之,认定产品缺陷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特别应注意运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当然该标准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标准,其涉及到认定主观因素的问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02页)

三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法律规定的产品缺陷有两种情形:
      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例如,啤酒瓶使用年限超期,液化气罐漏气,淋浴器漏电等均属于不合理危险的范畴。至于包装不规范、标识不明确是否属于不合理危险,要根据个案情况而定。包装不规范一般不属于不合理危险范畴,只有包装不规范致使产品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其性能发生了根本改变,才构成不合理危险。一般的标识不明确也不属于不合理危险范畴,只有标识不明确导致人们对产品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产生错误认识的,才构成不合理危险,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销售者将药品的毒副作用全部或部分隐瞒,导致患者用药后身体严重过敏。
      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产品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国家依法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上述三个标准。但对于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要求企业要达到该标准。如不符合该标准的,则构成产品缺陷。如果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产品质量的一个底线。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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