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审判规则

 2018-03-08  1513


      1、产品包装和标识警告欠缺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缺陷——高小爱诉南海市金沙镇医院及深圳市欧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产品质量责任案。
      案例要旨:产品没有任何中文说明警示标识,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有缺陷产品。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第2辑
      2、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的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自燃,推定系自身缺陷造成——祁庆民诉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生产者应当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于汽车自燃案件,法院应允许受害人向生产者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因该车的使用时间较短,尚在整车质量担保期内,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合理排除该车燃烧系由外界原因或使用不当引起,从而推定系由自身缺陷造成。
案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
      3、产品经质检符合标准,但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亦被认定存在产品缺陷——李某亲属诉黄某、燃气具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燃气热水器是一种需要专业安装方可使用的家用电器,其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应扩展至设计、制造及安装的全过程考察,而不应局限于产品主件出厂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12月25日第7版
      4、产品安装缺陷也属于产品缺陷——覃育娟、詹向前、詹鑫诉胡金江、中山市奇田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产品质量即使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如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也应当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烟道式热水器虽经质检合格,但生产者未配备排烟管道,安装者亦未按照标准正确安装,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当认定为产品缺陷。
      案号:  (2014)浙衢民终字第519号。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4辑(总第9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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