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万存款被克隆卡盗取 法院判发卡行全额赔

 2010-05-06  1690


法制网武汉5月5日电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克隆”银行卡冒领储户存款引起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赔偿客户全部经济损失36.6万余元及利息。

  据悉,2008年4月21日,汉川市民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下属的分理处申办了一张金穗通宝卡,此后一直使用正常。

  去年11月28日,陈某在取钱时突然发现,卡内只剩下存款64.15元。而截止到当年11月24日,该卡尚余存款366495.15元。陈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尚在侦破中)。

  警方经侦查发现,去年11月25日,陈某在位于湖北省荆州市一家农行的ATM机上取款200元。该ATM机当时已被犯罪嫌疑人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第二天开始,该卡内的存款就被犯罪嫌疑人以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分数次转出,取现地均为广东东莞市,转账及取现金额合计366049元。

  陈某在向银行卡开户行多次索要存款未果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11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银行支付存款366049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办理金穗借记卡后,即与被告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犯罪嫌疑人利用疏于管理的银行 ATM机盗取储户资料,并伪造银行卡进行转账和取现,银行未能准确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错误地将原告的存款交付给假卡的持有人,受侵害的是银行金融资金,并非储户个人财产。被告对犯罪嫌疑人的支付,不构成对储户债务的清偿。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 胡新桥 实习生 刘志月)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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