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严惩”理念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2017-03-03  1232


  在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的同时,为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主体各方权利,《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就“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作出专门规定,从制度设计上防范有关当事人(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一是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二是被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是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这其中也包括执行《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四是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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