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将如何处理?

 2017-03-03  1343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但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且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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