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将简易注销公告期限设定为45天?有关利害关系人如何进行异议留言?

 2017-03-03  1299


      关于注销公告期限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报纸上进行至少45天的公告,公告期内有关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为了充分保障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期限为45天。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异议留言”功能关闭。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前,或者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后,有关利害关系人向工商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的,工商部门可以作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决定的依据或有关案件查办的线索。
  为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同时,登记机关还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所有异议信息都记于企业简易注销公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查看到全部异议内容。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45天(自然日)公告期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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