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普通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有哪些便利之处?

 2017-03-03  1164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以公司为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一般需要经过成立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等若干程序,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注销登记申请文件。
  基于“诚信推定”,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通过优化登记流程、减少申请文件、信息公开共享等,实现了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
  在提交材料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将企业在申请普通注销登记前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公司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清算组备案证明、清算报告等多份文书材料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了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对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同时,考虑到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情形,《指导意见》明确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即可,无须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在注销程序方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统一了信息公示平台,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只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进行45天(自然日)的简易注销公告,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无须再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30天(自然日)内可以正式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自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情形的,有关企业无须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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