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疑罪从无”不起诉到一审死刑 全国首例

 2010-04-14  1616


从“疑罪从无”不起诉到一审死刑 全国首例

5年前,家住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的男子徐德明被人发现暴尸荒郊。当地警方调查发现,当天与徐德明一同外出的男子侯国清有重大作案嫌疑。由于关键证据缺失,检察机关最终对侯国清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

  侯国清到底是不是真凶?4年来,南充市检察院公诉检察官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最终使此案的关键证据浮出水面……2009年8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侯国清死刑。侯国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4月12日,侯国清杀人案进入二审程序。

  四川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案的成功监督,为一些重大‘存疑不诉’案件的突破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据悉,盘活“存疑不诉”杀人命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男子暴尸荒野杀人疑凶交代罪行

  2004年10月24日,群众报案称,在南充市营山县西桥镇的石梯半山坡上发现一具尸体。当地公安机关接警后,火速派员赶往现场进行勘验调查。法医鉴定得出结论:死者系外物暴力致外伤性肋骨骨折,血气胸合并外伤性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遇害时间被锁定在了距最后一餐时间1至2小时内。

  经走访排查,公安机关确定死者系当地村民徐德明。并查出:徐德明于10月20日早上7点左右同好友侯国清一同外出收粮后就杳无音讯,而同行的侯国清在当日早上6点离家后,8点又返回家中,换了套衣服称要出门几天,过后便不知下落,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2005年4月26日,犯罪嫌疑人侯国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他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2004年10月19日下午,侯国清邀约徐德明次日与其一同到西桥镇上收购粮食,并叫徐德明带上3000元钱作为收购款用。当晚,侯国清想到自己家中经济拮据,遂产生杀死徐德明以劫其钱财的念头,便在家中找出一根一尺左右长的钢条,将一端磨利。次日早晨6点多钟,侯国清揣着钢条来到徐家,在徐家吃了早饭后,两人一同前往镇上收粮。当行至一石梯山坡的山路上时,侯国清突然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徐德明的头部,并从后面将徐推到在地,乘机抓住徐的背部衣服翻过来蒙住了徐的脑袋,同时又捡起一块石头砸了徐的头部一下。见徐继续反抗,侯国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条捅向徐的腰腹部。致徐不能反抗后,侯国清从徐所穿的黄马褂内搜出现金3000元,并从徐皮带上扯下手机套子,取走里面的黑色三星手机,将套子扔在了附近地里。然后将徐推到距路面约8米高的陡坡下,从附近搬来三棵柏树丫遮住了徐的尸体。

  作案后,侯国清返回家中将身上的衣服换掉,离家潜逃至云南省打工直至案发。

  证据链不完整公诉机关存疑不诉

  2005年7月2日,南充市检察院受理此案,承办该案的主诉检察官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侯国清后,发现该案在取证上存在诸多疑点。

  由于取证不细致,使证据链条出现缺口。犯罪嫌疑人侯国清供述,在杀人后将凶器扔在原地,而侦查机关未能在现场找到作案凶器。侯国清供述将徐德明的手机抢走带到云南使用并卖给了当地温某,而在这方面的取证材料却不足,既没有材料反映徐德明被抢手机的个性特征,也没有收集到相关实物进行辨认,存在无法得出排他性结论等多处问题。

  同时,由于取证不全面,没有对案件证据体系存在的矛盾和漏洞进行排疑补漏。犯罪嫌疑人侯国清供述曾用石头打过被害人的头部,而尸检报告是“头皮头骨无损”,对这一记录上的矛盾,又没有相应的照片进行印证等。

  此外,由于取证不及时,未能对定案关键证据及衍生旁证进行固定补强。在审查中,犯罪嫌疑人侯国清突然翻供,而本案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没有收集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及与作案现场相联系的其他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变化给案件的审查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该案存在的诸多疑点仍不能得到合理排除。2007年7月3日,南充市检察院检委会依照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认定该案现有证据就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是否存在抢劫杀人行为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2007年7月19日,南充市检察院以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消了对犯罪嫌疑人侯国清的强制措施。随后,侯国清被营山县公安机关释放。该案即进入了“存疑不诉”审核环节……

  “建立重大犯罪案件侦查预案制度十分重要”,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为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的效能,侦查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现代社会恶性犯罪现象发生变化的规律,根据不同类型犯罪的规律制定相应的预案,这样有利于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特点及时制定侦查计划和方案。一起重大犯罪案件无异于一场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普遍要求责任部门建立预案,因而侦查机关根据重大案件的发生规律、特点、表现形式等预先设定侦查方案是很必要的。从此案的实际情况看,办案部门在侦查中未适时实施侦查预案制度特别是预审预案,没有进行风险评估和落实补救办法,差点造成‘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后果。”

  检察官多方查证发现涉案重要证据

  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对已经过补充侦查而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不起诉”的名义对嫌疑人中止刑事责任追究的一种制度。存疑不起诉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维护人权、宁纵不枉的角度看,无疑是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一种最及时有效的人权保护制度,但法律认定的疑罪并不等于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存疑案件不能完全排除其所涉案件犯罪事实存在的可能。如果只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而不得不放“虎”归山,对于被害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更不能杜绝犯罪行为人的再犯罪,甚至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无辜村民惨死路边,沉冤4年仍未得到昭雪,而凶犯却逍遥法外,不仅被害人亲属不能接受,南充市检察院的干警们也一直放不下这个案件。检察官们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杀人动机简单,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对犯罪嫌疑人就这样“存疑不诉”,会在很大程度上助长同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这样草菅人命的犯罪分子决不能姑息迁就,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为此,南充市检察院成立了以党组成员、分管副检察长李敏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专门对该案予以指导侦破。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该院进一步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优化公诉办案模式,制定并实行了“双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委会决定”等办案制度。同时,针对该案在办案程序和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该院健全了公诉审查相关制度,对侦查机关提供的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疑点进行有力的引导,并努力在发现新的突破点上下功夫。在对该案的重新分析和梳理过程中,承办干警先后提交审查报告进行案情讨论27次,其中侦查机关派员参加16人次,提请检委会研究讨论7次,及时总结了办案经验和相关教训。此外,侦查机关也一改以往退查案件实行的“原先谁办谁补查”制度,及时调整和补强办案力量,增加补充侦查经验更丰富的警员进入其中。

  在和侦查机关的补查联系中,公诉引导侦查新思路很快形成:侯国清的姨妈、姨姐夫、妻子、侯国清本人及死者的女儿、女婿等人均证实,侯国清在案发后,曾用一个手机号给其姨姐家打过电话。而死者徐德明遇害前的手机卡号为1356860××××,如果能在上述两个通讯号码产生的相关通话记录上找到一致性,将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大作用。

  这一发现使案件出现转机,公诉机关迅速拟定新的补充侦查提纲,坚持适时介入,按照指控犯罪标准提供取证建议,并协同侦查机关先后十余次前往成都、云南等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最终,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办案民警成功调取了涉案电话号码在2004年的通话记录,证实两个涉案号码反映的手机串号一致,确定了被害人的手机在案发后三小时左右被犯罪嫌疑人侯国清使用与其亲属联系的事实,而这成为确定侯国清劫杀徐德明的关键证据。

  存疑不诉续查用制度为公正护航

  2009年2月3日,南充市检察院再次召开检委会,委员们一致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侯国清翻供,但是本案有大量证据,与口供在本质上形成一致,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侯国清杀害徐德明的犯罪事实存在。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对犯罪嫌疑人侯国清依法提起公诉。

  2月17日,南充市检察院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诉。8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国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这起历时5年,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存疑不诉”抢劫杀人案在南充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努力下最终得以“盘活”。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建立‘存疑不诉’案件续查制度十分必要,特别是对恶性犯罪、有同案犯或因证人外出下落不明的‘存疑不诉’案件更应有后续侦查制度,专人负责,不懈复查。‘存疑不诉’案实质是未破悬案,应当继续侦查,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存疑不诉’的案件有可能因被害人的申诉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有可能最终作出有罪判决。目前对不诉案件没有法定的后续侦查制度,一旦作出不诉决定,很多就搁置不问。有句俗语‘没有三年不漏的茅草屋’,很多案件只要留心,随着时间推移,还是可能查实犯罪所需的证据的,如有同案犯未抓获的或因证人外出一时不能结案的,完全可以在适当时候补查到位,如果没有这个制度或不坚持这个制度,即使可以查实的也往往会放纵不管。”

  据悉,南充市检察院组织专人对近3年办理的“不能起诉的刑事命案”进行逐案复查。目前已核查7件,1件被成功起诉并判刑。“推翻‘存疑不诉’案,不仅能告慰死者在天之灵,而且还能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进一步增强证据意识,提高侦查水平。”南充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力告诉记者。

  “在目前的刑事诉讼中,一些命案,由于证据原因导致久诉不决,甚至被搁置,引起被害人家属缠访事件增多。南充市检察院组织专人对近3年办理的‘不能起诉的刑事命案’进行逐案复查,和公安机关承办人员一起,对一些瑕疵证据进行研判,寻找新的取证点,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做法是一个有益的创新。建立‘存疑不诉’案件续查制度值得肯定。”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喻中评价道。(
作者 刘德华 王丽 肖敏奇 钱冲) 来源:检察日报www.shnd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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